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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 异议! 1

  对于检方来说,他们也清楚如果这一审让爱音获得了有利判决,那法务大臣必会行使指挥权权让他们不能上诉,虽然因为时间太短他们也没能调查出事件的全貌,但也只能硬着头皮上了,一口咬死视频证据,一审定胜负。lhK1X

  “检方已准备完毕”lhK1X

  “辩方已准备完毕”lhK1X

  裁判长:那么,现在请检方进行开场陈述lhK1X

  检方:好的。在三天前,东京特别搜查部接到匿名人士举报,世博会特命全权大臣千早爱音涉嫌收受巨额贿赂,接到报案后,东京特搜部联合大阪特搜部成立专案组,开始对千早爱音进行调查。之后特别搜查部的人员在千早爱音去过的某酒店大厅中,偶然捡到了一个针孔摄像机,从中发现了这视频。lhK1X2

  而内容我相信大家都看过了,在视频中,行贿人称自己的公司未能在世博会招标上获得项目,因此希望千早爱音能进行“通融“,而千早爱音也是丝毫不客气,稍微推脱几句后就将五千万的贿赂金照单全收。lhK1X

  随后东京特搜部将此案上报到最高检察院,检察总长依法下达逮捕令后,由大阪特搜部对爱音进行逮捕,在此之间爱音供出一名行贿者的姓名,但实际上查无此人。之后通过搜查爱音的住所和办公室,我们找出了八张银行卡,经过卡号与特征比对,这八张银行卡正是视频中爱音收下的银行卡,其中的资金已经被全部转出到世博会众筹项目的账户中,继续调查,我们发现这八张银行卡分别在三个人的名下,但他们现在都在美国。lhK1X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千早爱音的以上行为显然已经构成受贿罪。lhK1X

  检方认为,千早爱音身为世博会特命全权大臣,上任之初就进行了大力度的反腐行动,结果自己却大摇大摆地收受贿赂,因一己私欲,在金钱诱惑面前腐化变质,最终触犯了法律。这是知法犯法,是枉顾首相,国会和国民的信任。千早爱音落到如今这个地步,完全是咎由自取,本案已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千早爱音作案证据确凿充分,犯罪事实无可辩驳,因此建议法院予以重判,以儆效尤lhK1X

  裁判长:那么接下来,由被告人发言lhK1X

  爱音:那个不是贿赂!只是那个人对世博会的捐款而已!不然我干嘛要把钱转到世博会的众筹账户里?那些钱不是她给我的报酬,真的只是众筹捐款!lhK1X1

  检方:千早爱音,这种狡辩是没有意义的,在视频里,你明确答应了对方会在招标项目上为其“通融”,并收下了她给你的钱,不管你将钱用在哪里,你收钱后,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对方获得世博会项目就已经构成了受贿罪,如果你忘记的话,我们可以再给你放一遍lhK1X

  ``````lhK1X

  “是这样的…你也知道我们家是建筑公司,现在也想来参加世博会的展馆建设,但在第lhK1X

  一轮招标的时候没能拿到项目…所以我想着…等第二轮的时候,你能不能在这方面通融lhK1X

  一下?”lhK1X

  “当然可以呀,我也很高兴能有越来越多的好公司能来帮助世博会的建设,何况你是lhK1X

  素…”lhK1X

  “咳咳….那真的太谢谢你了!”lhK1X

  “不用谢的,举手之劳而已~”lhK1X

  “那…就请你收下这些吧,就当我是我谢礼了,这里面加起来一共有五千万,密码都是她的出生年月日,就当是见面礼了。等项目拿到后,我会再给你五千万的”lhK1X

  “诶呀这….您太客气啦…我们也不算外人,钱就…”lhK1X

  “就当是为了我女儿收下吧,你也可以用来给她买买礼物什么的”lhK1X

  “嗯…那我就恭敬不如从命啦,项目的话,肯定会让你们…”lhK1X

  ``````lhK1X

  检方:“怎么样?这是你亲口答应的”lhK1X

  这时辩方律师突然拍了拍桌子lhK1X

  “异议!”lhK1X3

  辩方:单就从检方给出的视频内容来看,在对方提出给予金钱回报之前,千早爱音就已经答应会帮助对方公司获得项目,这反而证明了千早爱音在主观上并没有受贿意图。lhK1X

  其次,对方在此之后给出的银行卡是以“谢礼”的名义交到爱音手上,而近期急于筹集世博会资金的千早爱音自然会将其当做是捐赠给世博会的众筹资金,而千早爱音也确实将这笔钱一分不剩地转到世博会的众筹账户上,而这个账户的每一笔资金去向都是公开可查的,这笔钱的去向确实用于给建筑工人发工资和购买建材,并没有被爱音私用,这证明在行为上爱音也并没有受贿。lhK1X

  检方:你…你这是在诡辩!既然爱音答应了那人给她们项目,还收了钱,那不管她本人怎么认为这笔钱的作用,这在法律上就已经构成了受贿行为!lhK1X1

  辩方:我们先来定义下什么是受贿。受贿是指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千早爱音的情况是,她先答应给对方项目,再收下了这笔钱当做捐款,即便对方不给爱音钱,照样可以获得她的承诺来拿到项目,所以千早爱音给他们公司项目与收钱并没有因果关系,她也并没有去索要财物,而这笔款项作为世博会的众筹资金,爱音收下拿去存入众筹账户中也是完全合法的。其次,如果单纯给公务员钱就是行贿,那给他们发工资岂不是也在行贿了?lhK1X1

  检方:你这纯属是在无理取闹!你只不过是个律师,谁给你的权力定义什么是受贿?从对话中可以看出,千早爱音与行贿者本身就认识,尤其是千早爱音和行贿者的女儿很熟悉,千早爱音答应她在招标会上为她们的公司进行“通融”,本身就是利用职务便利走关系,为他人谋取利益!更何况行贿者也亲口说了等拿到项目后会再给爱音五千万,无论是事先给钱还是事后给钱,都在受贿罪的定义范围内!这无可辩驳!lhK1X

  辩方:千早爱音身为世博会特命全权大臣,本身就有权力决定选择哪家公司参与项目,就算千早爱音帮熟人的公司拿到项目,这顶多也只能算是违反纪律,和受贿是完全两码事。lhK1X

  检方:你还是在偷换概念!本案的重点根本不在于爱音是先拿钱还是后拿钱,也不在于爱音把钱用在哪里,更不在于爱音是出于什么目的去给对方公司项目,在爱音承诺给对方项目,并收下钱后,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以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不是说爱音把钱充公这笔钱就是合法的,行贿者的主观意愿就是想行贿,并把钱给了出去,而爱音也拿了,【也帮对方公司谋取利益了】,这即使按照你的定义也构成了受贿!lhK1X

  “异议!”lhK1X

  辩方:是吗?既然如此,那就请检方说一下,千早爱音为哪一家公司谋取利益了?!!!!!是哪一家公司在给爱音钱后拿到了项目?!lhK1X

  此话一出,检方顿时哑巴了,因时间太短他们根本来不及调查出行贿者,更别说相对应的公司了。lhK1X

  检方:这……这不是重点!从视频来看,千早爱音以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接受财物是客观事实,无论给哪一家公司谋取利益都改变不了爱音受贿的性质lhK1X

  这时辩方律师又拍了拍桌子lhK1X

  辩方:净TM扯淡!如果检方连千早爱音给哪一家公司谋取利益都说不出来,那凭什么说爱音为他人谋求利益是客观事实?!检方怎么证明爱音在拿到钱后,确实帮相关公司拿到了项目?lhK1X2

  检方:……啧……我们这里有将近百名,各级公务员的举报信,里面都在举报千早爱音利用职权便利,选择性的指定世博会项目负责公司,只有给爱音足够金额的公司才能最终拿到项目lhK1X

  辩方:这只是他们的一面之词罢了,有实际证据吗?有那些公司的代表愿意出庭作证吗?lhK1X

  检方:……裁判长大人,本案距离案发到开庭只有短短的一天时间,这不符合常规流程,加上中途有不可抗力的阻挠,导致很多证据线索不充分,因此检方申请休庭,等各方调查完毕后再开庭审理本案lhK1X1

  裁判长:检方说的确实有道理…缺失的线索和证据很大概率能决定案件走向,那么我……lhK1X

  这时坐在旁边的立希突然打断裁判长发言lhK1X

  “不行!本案的受关注度极高,造成的社会影响十分巨大,继续拖延只会造成社会秩序不稳定因素增加,今天必须审出结果!”lhK1X1

  裁判长:…好吧,既然法务大臣发表以上意见,那我驳回检方休庭请求,本案继续审理,检方辩方可以继续了。lhK1X

  检方:……裁判长大人,我方也不想继续浪费时间了,本案的证据已经十分清晰明了,视频中千早爱音承诺给对方项目并收受贿赂金,这已经事实上构成受贿,但辩方律师一直在强词夺理,偷换概念,避重就轻。我方认为没有继续辩论下去的必要了,我方想知道裁判长的意见。lhK1X

  对于裁判长来说,受于政治正确和舆论的压力,他也想给爱音判轻罪甚至无罪,但检方和法务省都认为爱音有罪,甚至从职业操守角度来说,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爱音的行为无疑是构成受贿罪,正常情况下他是不会管辩方律师的这种诡辩话术,直接宣判爱音有罪的lhK1X1

  但现在并不是正常情况,给爱音判有罪会给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的不稳定因素,自己也无法顶住“不支持以色列”的政治压力,而给爱音判无罪,那自己最高裁判长的位置也肯定保不住了,自己也将被定在日本司法史的耻辱柱上,因此他只能选择拖延,等一方彻底压到另一方后,再下达判决lhK1X1

  裁判长:我觉得辩方和检方说的都有一定道理…你们继续吧lhK1X

  辩方:裁判长大人,我觉得我已经说的很明白了,检方没有证据证明,爱音给哪家公司提供了便利,那就无法证明爱音做出过相关行为,那就不能指控爱音犯了受贿罪lhK1X

  检方:爱音她明明已经在视频里承诺了会给对方项目,并且爱音和行贿者本人很熟,和她的女儿更是有某种亲密关系,那按逻辑来讲爱音肯定会给对方公司项目。lhK1X

  辩方:法庭上讲的是证据而不是逻辑,检方应该比我更清楚这一点吧?何况她承诺≠她会做,我还是那句话,请检方证明是哪一家公司向爱音行贿后,拿到了项目?lhK1X3

  检方:够了!我来把法条给你念一下,根据《日本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至一百九十七条之四,对于受贿罪的行为的规定非常详细。第一百九十七条,“单纯收贿,受托受贿,事前受贿”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务员就职务上的事项,收受,要求或者约定贿赂,或者就职务上的事项接受请托,或者就将要担任的职务接受请托,收受,要求或者约定贿赂的行为”这些罪的行为方式都表现为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lhK1X

  至于你主张的爱音在承诺之后拿钱不算受贿,那在第一百九十七条之三“事后受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务员就其在职时接受请托,在职务上实施不正当行为或者不实施适当行为,收受,要求或者约定贿赂的行为lhK1X

  因此,你问我千早爱音给了哪一家公司项目根本就是伪命题,千早爱音在接受【请托】并【收受】贿赂金的那一刻就已经初犯了该法律,无论之后爱音做了什么,无论把项目给了哪一家公司,也不影响犯罪事实的发生。lhK1X

  检方说到这里,辩方律师稍微楞了一下,然后又拍了拍桌子lhK1X

  “异议!!!”lhK1X1

  辩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三中写到,“公务员就其在职时接受请托,在职务上实施不正当行为或者不实施适当行为”,那么我请问辩方,爱音实施了什么不正当行为?!lhK1X

  检方:那当然是承诺给熟人的公司项目并收受贿赂金啊,到底还要我重复几遍?lhK1X

  辩方:麻烦检方再仔细看看法条,这条法律说的是“事后受贿罪”的表现,指公务员在就职的时候接受委托,然后在职务上实施不正当行为或者不实施适当行为,之后再要求收受,要求或者约定贿赂,如果要职责千早爱音受贿,那就需要“职务上实施不正当行为”这点先成立,那之后爱音要的钱才能算是“贿赂金”,既然这样的话我们又回到了刚才的问题,请检方证明千早爱音在职务上,实施了什么不正当行为?lhK1X

  检方:你这不就是在死抠字眼吗?!lhK1X

  辩方:什么叫我死扣字眼?这是刑法典上白纸黑字写的,是无数法学专家精心编写的,每一个字都有可圈可点之处,怎么能叫我死抠字眼呢?lhK1X

  这时裁判长敲了敲锤子lhK1X

  “肃静!法务大臣申请发表“意见”lhK1X

  立希:我认为辩方律师对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三的内容的解释没有问题,公务员必须在职务上先做出了不正当行为,事后收受的财物才能算作贿赂,不然连给公务员发工资都是行贿了。lhK1X

  检方:这这这……那就算抛开钱不谈,爱音确实也已经在【请托】上触犯了第一百九十七条“就职务上的事项接受请托”,这一点是爱音在视频里亲口说的!lhK1X

  辩方:爱音说什么是她的【言论自由】,我们日本是民主国家,应该保障公民自由发言的权利,爱音在行为上并没有帮助某公司谋取利益,那她随口的承诺也在【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内,身为日本司法体系的支柱,检方不能让别人因言获罪吧?lhK1X1

  检方:那你怎么证明爱音在行为上没有帮助其他公司谋取利益?lhK1X

  辩方:谁主张谁举证,既然检方认为爱音有罪,那就请先证明爱音给哪一家公司谋取了利益?是哪一家公司在给爱音钱后获得了项目?lhK1X

  检方:……裁判长大人,我方申请再放一段视频lhK1X

  裁判长:额…好,放吧lhK1X

  之后法院中的大屏幕播放了一段监控录像,是在某酒店的门口拍摄的,几秒后,一个身穿灰色西装,戴着口罩的女士提着好几个袋子走进酒店大门,然后视频进行了一段加速,随后千早爱音也出现在镜头里,并走进了酒店大门。lhK1X

  看到这里后,坐在旁听席上的素世惊讶地捂住了嘴lhK1X

  “妈…妈妈?!”lhK1X

  而此时的爱音虽然表面上很正常,但内心已经慌地快哭出来了lhK1X

  这时视频再次被加速,拍到了那名女士空着手走出酒店大门,几分钟后爱音提着那些袋子走出了大门,视频到此便结束了。lhK1X

  裁判长:这……检方你们有这样的视频为什么不早点拿出来?lhK1X

  检方:因为我们想的是有那个视频就足够了,但没想到本案能拉扯到这个地步……lhK1X

  此乃谎言lhK1X

  实际上是检方还没来得及调查出这个视频的前因后果以及证据,被反驳的空间太大了,但事到如今检方也没办法,只能把这段视频先放出来lhK1X2

本章结束